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04-26 19:10:30 仙侠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规范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合理结构和数量的调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和选择生育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男女平等、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育观念,促进生育行为的规范化。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为人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推动全民认识到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增强人口政策的执行力度。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妇女和家庭的关心和服务,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利。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儿童和老年人的关爱和照顾,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人口领域的问题,确保人口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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